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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工作办法


发布时间:2019-12-04

2006年6月29日市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2014年8月29日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第一次修订

2019年828日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市人大常委会(以下简称常委会)的执法检查工作,提高执法检查的实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执法检查,是指常委会组织的对本行政区域内贯彻实施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情况所进行的检查。

第三条  执法检查的范围包括: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情况;

(二)执行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及有关决议、决定的情况;

(三)执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情况;

(四)执行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及有关决议、决定的情况。

(五)执行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及有关决议、决定的情况。

第四条  执法检查的对象主要是本级的法律、法规实施主管机关。

法律、法规实施主管机关是指市人民政府及其行政执法部门、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以及其他负有执法责任的组织和单位。

第五条  执法检查的目的主要是了解宪法、法律、法规和有关决议、决定的贯彻实施情况,督促法律、法规实施主管机关严格依法办事,保证宪法、法律、法规和决议、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内的遵守和执行。

第六条  执法检查应当制定年度计划。执法检查年度计划由各工作、办事机构在每年第一季度拟定,经常委会主任会议(以下简称主任会议)同意,印发常委会组成人员及有关单位,并向社会公布。

法律、法规实施主管机关认为需要对其负责实施的法律、法规进行执法检查的,可以在每年第一季度向常委会有关工作、办事机构书面提出,经各工作、办事机构报主任会议同意,列入执法检查年度计划。

根据需要,主任会议可以对执法检查计划进行部分调整。

第七条  执法检查由常委会组织检查组进行。执法检查组的组成人员,从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中确定,并可以邀请市人大代表参加。具体成员名单由有关工作、办事机构提出,报主任会议研究确定。

根据需要,可以邀请有关专家参加执法检查工作。

执法检查组的具体工作由有关工作、办事机构承办。

第八条  在执法检查前,检查组应当组织成员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在执法检查中,检查组可以采用听取汇报、召开座谈会、个别走访、实地考察、抽样调查、调阅有关档案资料和案卷、暗访等方法,了解和检查法律、法规实施主管机关的执法情况。

法律、法规实施主管机关要按照执法检查要求,认真进行自查自纠,如实报告有关法律、法规实施情况,主动接受和积极配合执法检查工作。

第九条  执法检查结束后,执法检查组应当写出执法检查报告。执法检查报告内容主要包括:对所检查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评价;执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改进执法工作和追究责任的意见;对有关法律、法规提出修改完善的建议等。

第十条  执法检查组的执法检查报告,应当向主任会议汇报,由主任会议研究决定是否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常委会会议、主任会议听取和审议执法检查报告时,法律、法规实施主管机关主要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第十一条  常委会对执法检查报告的审议意见和执法检查报告,在常委会会议闭会后十日内,交由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研究处理。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三个月内,将研究处理情况向常委会报告。

被检查机关属于上级垂直管理部门的,常委会可以将执法检查报告和审议意见向其上级主管机关通报。

常委会的工作、办事机构应当对有关机关的改进措施以及取得的效果进行跟踪调查。

常委会的执法检查报告及审议意见,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对其研究处理情况的报告,应向市人大代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二条  对于执法检查中发现的重要问题,主任会议可以交由有关工作、办事机构进行调查。调查结果应当向主任会议报告,主任会议可以根据情况,要求有关机关限期处理,有关机关应当及时报告处理结果。必要时,主任会议可以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对于严重的违法案件,常委会可以依法组成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由调查委员会调查后向常委会作出报告,常委会可以根据调查结果作出相应的决议。

第十三条  执法检查中发现法律、法规实施主管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与法律、法规相抵触的,常委会可以依法予以撤销,或者建议有关机关依法予以处理。

第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常委会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以建议有关机关依照管理权限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批评或者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对其主要负责人可以依法予以撤职:

(一)拒绝或者妨碍执法检查的;

(二)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故意提供虚假情况的;

(三)阻挠反映情况或者对反映情况者打击报复的;

(四)不执行常委会有关决议、决定的;

(五)不办理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办理常委会审议意见和执法检查报告提出的处理意见,又不报告说明的。

第十五条  执法检查组应当严格自律,实事求是,依法办事。对执法检查组成员的违纪违法行为,知情者可以向执法检查的组织者或者有关部门举报。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