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基层立法联系点和立法基地工作规定


发布时间:2024-06-04


焦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基层立法联系点和立法基地工作规定

(2020年3月24日焦作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26次主任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拓宽社会公众有序参与地方立法途径,提高地方立法质量,保障基层立法联系点和立法基地顺利开展工作,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基层立法联系点,是指市人大常委会根据地方立法工作需要,在基层设立的参与我市地方立法及相关工作的单位组织。

本规定所称立法基地,是指市人大常委会与高等院校、行业协会等单位组织合作建立的,为我市地方立法提供智力支持和咨询服务的专门机构。

第三条  基层立法联系点和立法基地在市人大常委会的指导下开展工作。

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机构具体负责基层立法联系点和立法基地的组织协调、联系服务、培训指导等日常工作。

第四条  设立基层立法联系点和立法基地,应当坚持代表性和基层性相结合,统筹考虑不同地区、不同行业、不同领域的特点,优先选择有较好立法工作基础和较强参与意愿的单位组织。

第五条  基层立法联系点和立法基地的建议名单,由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机构提出,报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后,由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发文公布,授予“焦作市人大常委会基层立法联系点”“焦作市人大常委会立法基地”标牌。

第六条  基层立法联系点和立法基地的期限与常委会任期相同,一般为五年。

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机构可以根据立法工作需要以及基层立法联系点和立法基地工作开展情况,适时提出调整意见和建议,报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

第七条  基层立法联系点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征集对市人大常委会五年立法规划、年度立法计划项目的意见和建议;

(二)组织基层群众对有关法律、法规草案进行座谈,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三)根据地方立法工作需要,派员参加市人大常委会立法座谈会、论证会等;

(四)协助市人大常委会开展立法调研以及立法论证、听证、评估工作;

(五)了解地方性法规实施情况,及时掌握地方性法规在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提出修改完善的意见和建议;

(六)收集反馈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七)结合地方立法工作实际,开展法制宣传教育;

(八)其他与立法相关的活动。

第八条  立法基地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开展地方立法理论研究和实践调查;

(二)受委托起草或者参与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

(三)参与立法论证或者受委托对立法中的重要问题进行论证;

(四)受委托对立法中的重要问题进行专题研究;

(五)受委托进行立法评估;

(六)结合地方立法工作实际,开展法制宣传教育;

(七)其他为立法提供智力支持或者咨询服务的活动。

第九条  基层立法联系点和立法基地应当建立健全工作制度,明确一名负责人和一名联络员负责日常联系,并为开展地方立法及相关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十条  基层立法联系点和立法基地应当结合实际,积极发挥本单位组织内各级人大代表和专业人士的作用,可以吸收具备法律研究基础和实践工作经验的人员参与基层立法联系点和立法基地工作。

第十一条  基层立法联系点和立法基地应当发挥自身优势,利用多种平台,拓宽社会公众参与地方立法工作的覆盖面,利用学科优势及研究成果,不断提高参与立法工作的质量。

第十二条  基层立法联系点和立法基地应当遵守相关保密规定,不得擅自向外界披露或者以任何方式传播尚未确定和公开的信息。

第十三条  基层立法联系点和立法基地应当建立工作台账,保存好工作档案,并于每年年底前向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机构报送年度工作总结。

第十四条  市人大常委会在开展地方立法工作中,应当注重发挥基层立法联系点和立法基地作用,重视吸收意见、建议和研究成果,在立法工作中予以反映。

第十五条  市人大常委会应当根据实际工作需要,为基层立法联系点和立法基地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支持。

对基层立法联系点和立法基地开展工作成绩突出的,可以予以表彰或者奖励。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通过之日起施行。